领养孤儿需要什么条件
1、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6、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孤儿院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孤儿院领养孩子需要以下具体条件;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1、申请,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审查,登记机关要对申请收养当事人进行全面的审查;
3、登记,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予登记的,也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办理收养子女的流程是什么
(1)申请: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法律规定中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律规定办理;
(3)登记: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律规定进行收养评估。
二、怎么可以办理收养登记证的范围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也就是说,凡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都属于收养登记的范围。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也属于民政部门登记的范围;
2、另外,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